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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法官枉法裁判、瞒天过海、颠倒黑白
(2013)阜东民初字第005号判决、(2013)盐民终字第1151号判决和(2014)盐民申字第0030号判决,由于法官周联联、何宝森等枉法裁判、不顾事实、瞒天过海、颠倒黑白,侵犯了原告的所有合法权利。
法官将被告周必新的住址在阜宁县东沟镇镇南村一组门牌号却写成东沟镇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不知法官是何用意,又是依何而作出的。
被告周必新与原告父亲的所谓的“合同”漏洞百出,“合同”只有被告一人其他的字迹包括原告父亲的签名都不是当事人所写,而是别人所写,并且“合同”上被告周必新等人按了手印,而原告父亲并没有按手印。没有原告父亲本人的签名和手印,也不不知是在何种情况下竟冒出这么一份所谓的“合同”。法官居然就判决这份合同生效!并将房屋、土地等等都判给被告周必新。